法律分析: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並在本通知實施後按月領取年金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通知實施後,按年或按季度領取的年金在各月平均分配,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2.本通知實施前開始繳納年金繳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通知實施後領取年金的個人,允許從其領取的年金中扣除本通知實施前已繳納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並已繳納個人所得稅。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死亡後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按照12個月將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分攤到每個月,按月計算份額。4.個人領取年金時,應繳納的稅款由受托人代委托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托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明細。受托人應根據受托人的指令和賬戶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計算扣繳個人當期應納稅額,並向受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5.設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和年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受托人有責任協調相關經辦人辦理扣繳申報,並依法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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