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設立、清算、融資中刑事法律風險的防範。
企業的設立和清算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消除可能存在的隱患。避免因為企業融資而違法。
2.企業如何規避生產銷售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國家對不同行業的企業在安全生產、質量標準、環境保護、衛生等方面都有要求。企業生產或銷售不達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企業及負責人可負刑事責任。
3.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企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偷稅、漏稅、抗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給國家造成嚴重稅收損失的,可構成抗稅、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罪等。為防止稅款流失,國家對發票的制、售、用、購等壹系列行為制定了嚴格的法律規定。在票制販發票過程中,法律禁止非法制販各類發票,否則將承擔刑事責任。
4.企業如何規避內部人員管理帶來的刑事法律風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成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在客觀行為上非常相似,區別在於主體。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原國家工作人員辭職後到企業工作,挪用的,應以挪用資金罪論處。
中國的刑法采取了強有力的措施來保護非國有公司和企業的國有資產的合法財產。盜竊、騙取或者侵吞國有企業和其他企業的資產的行為,構成侵占罪。當貪汙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時,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客觀上的危害結果,是否構成既遂,就成為應當重點把握的情節。有些企業家認為企業的財產就是個人的財產,這是錯誤的。企業的財產應該和個人的財產分開,不分開可能會產生法律問題。壹些國企高管私設小金庫,或者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都是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納稅人繳納稅款後,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已繳納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稅超過已繳稅款的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