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1號),自2017年7月1號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票認證期由原來的180天延長至360天。但是要註意:不是所有的發票都在360天內得到認證。
17年7月至1年7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7年7月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進行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用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7年7月1日及以後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填發之日起360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並提出審核比對申請。
認證期限說明:360天不是360個工作日,節假日不能延長,即360天是自然日,包括節假日。是以開票日期為準,而不是以取得發票的日期為準!
2017年6月30日前,納稅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仍按以前的認證方式執行,認證期仍為180天。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增值稅扣稅憑證因客觀原因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證,並與匹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比對,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因非客觀原因發生真實交易造成的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得抵扣。
客觀原因包括以下類型:
壹是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
二是增值稅抵扣憑證被盜、被搶,或因丟失、誤寄而逾期;
三是相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檢查中查獲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未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和網絡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是因經濟糾紛,買賣雙方未及時交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註銷舊戶、重新登記納稅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是因納稅人死亡、受傷、突發重大疾病或擅自離職等原因導致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