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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利用捆綁銷售進行納稅籌劃

從大多數商家實施的捆綁銷售行為可以看出,捆綁銷售從經營行為的角度分析壹般有四大特征:壹是必須將捆綁銷售的各種不同型號或不同類別的商品壹起對外出售,不拆分銷售;二是將捆綁銷售的各種、各類商品以壹個統壹的價格壹起對外銷售,售價中壹般不區分哪種商品售價幾何,或者即使區分,也是為了滿足稅法對開具發票的要求象征性地確定其中部分商品的售價,而並非實際交易的價格;三是捆綁銷售的價格小於按各種、各類商品分別對外銷售的價格總和,有低價位促銷和競爭優勢;四是往往由暢銷商品與不暢銷商品或者是不暢銷商品進行搭配捆綁。由此可見,捆綁銷售實際上是商家商品促銷的壹種形式,與商家采取的其他銷售形式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區別就在於捆綁銷售是壹種附帶特定條件的折扣銷售商品的行為,其特定的條件就是客戶必須對捆綁的商品壹起購買,不可以拆分,如果壹定要購買其中的壹個或部分商品,則不享受對捆綁銷售所確定的優惠幅度;而所謂的折扣就是捆綁銷售的價格小於按各商品正常價格分別對外銷售的價格總和的部分。但需註意的是,企業具體確定折扣額的方法可能有多種,如可以按捆綁銷售的各商品分別對外銷售的價格總和進行折扣,或按其中壹種或部分商品價格的壹定比例進行折扣,或放棄其中壹種或部分商品的售價。從稅務處理的角度看,捆綁銷售實際上是企業為了促銷而采取的壹種折扣銷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業實施的捆綁銷售行為能夠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凈額計算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而如果企業將折扣另開發票,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要使得企業實施捆綁銷售的稅負達到最低,只有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才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凈額計算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從而使捆綁銷售的總體稅負達到最低,此方法是按照我國目前稅法規定對企業實施捆綁銷售行為實施的最佳納稅籌劃策略。但必須註意的是,如果采取放棄其中壹種或部分商品的售價,僅收取部分商品價款的方式進行捆綁銷售的營銷定價,而企業又在銷售發票中僅註明部分商品的售價款,不涉及其他商品的售價和折扣等內容,這實質上已成為或買×贈×的促銷形式。由此可見,企業在營銷籌劃時,要註意分析擬實施的營銷行為是否會出現與稅法所規定的納稅特征相壹致的情形,避免增加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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