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申請公用型保稅倉庫的企業,經營範圍中必須有倉儲業務;
(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人民幣;
(三)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四)具有專門存儲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五)申請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六)申請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七)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應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
(八)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九)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十)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十壹)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十二)申請設立公用保稅倉庫的,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十三)申請設立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的,容積最低為5000平方米;
(十四)申請設立寄售維修保稅倉庫的,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的文件
(壹)《保稅倉庫申請書》、《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國稅、地稅);
(四)開戶銀行證明復印件;
(五)消防合格證書復印件;
(六)倉儲用地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復印件;
(七)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位置圖及平面圖;
(八)倉庫管理制度(辦法);
(九)申請向國際航行船舶、航空器、國際遠洋漁船提供免稅燃油服務的,還須提供《對外供油經營許可證》;
(十)其他相關材料。
擴展資料:
辦理程序
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1、申請人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遞交申請材料,海關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應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後5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決定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主管海關受理企業申請後,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必要時主管海關可派員到倉庫現場進行驗核;
3、直屬海關應自收到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準設立的,制發《海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保稅倉庫項目)》。
不予批準的,制發《海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保稅倉庫項目)》,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申請企業應當自海關出具批準文件之日起1年內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書面申請對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的驗收。
驗收合格的,經海關註冊登記並核發《註冊登記證書》方可投入運營;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許可決定書自動失效。
5、倉庫主管海關自接到企業書面申請及隨附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勘驗記錄表》並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核。申請驗收時的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應當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要求。
6、直屬海關自收到主管海關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必要時可會同倉庫主管地海關進行實地核實。
對驗收合格的倉庫,直屬海關核發《海關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批準企業開展相關業務。對驗收不合格的,海關應書面告知倉庫經營企業。
7、直屬海關應按照行政許可要求出具批準文件,由倉庫主管海關將批準文件轉交到企業。並向總署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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