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壹)由於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參次不齊,不少企業對企業所得稅政策不夠熟悉。
由於所得稅計算復雜、政策性較強,不少企業的財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
部分企業出現了超標準提取列支費用、超年度攤銷費用、把有標準控制的費用列到沒有標準控制的費用裏、有享受減免稅的企業擅自胡亂調整納稅申報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和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
(二)由於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的力度不夠,不少稅幹的業務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擴展資料:
壹、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系
(壹)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註:《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壹條規定)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壹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壹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
在實務操作中還壹定要註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二)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
(三)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例如,關於勞保支出,目前只是規定了具體的扣除明細範圍,但是沒有扣除標準,那麽企業就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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