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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調整項目有哪些?

稅收增減項目如下:

1.福利費扣除限額為工資×14%,超出部分增加。

2、職工教育經費以工資薪金×2.5%扣除為限。

3.工會經費的扣除限額為工資×2%。

4.捐贈費用扣除限額為利潤總額×12%。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業務收入的5 ‰和業務招待費的60%兩者中的較低者。

6.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扣除限額為營業收入×15%。

7.資產減值準備全部增加。

8、預提費用,實際未發生的,全部增加。

9.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小於稅法規定的年限。

10,罰款和稅收滯納金需要增加。

11,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超過限額也要增加。

哪些項目不應該從總收入中扣除?

A.資本性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無形資產轉讓開發支出,資本利息,包括所有者貸款投資的貸款利息和對外投資支出。

b .對非法經營的罰款和沒收財產的損失。

C.各種稅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

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無關的其他支出。

e、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損失得到賠償。

納稅人的非廣告贊助支出。

G.分配給投資者的股息。

h、非公益性救災捐贈等。

對不可抵扣項目的監督檢查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如果與稅法規定不壹致,必須進行調整。

綜上所述,財政撥款依法征收,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非稅收入。不計入應納所得稅,但中間轉讓所得應納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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