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欠繳所得稅和滯納金的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補繳所得稅及滯納金,其會計處理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如下圖所示:
1.如發生稅款逾期,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稅金滯納金
貸款:銀行存款
2.如果稅務檢查後需要繳納所得稅,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匯算清繳後,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繳納企業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如果計提盈余公積金,則調整“利潤分配”的相關金額:
借方: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盈余儲備-任何盈余儲備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匯算清繳後需要什麽時候繳納企業所得稅和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逾期不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至於是否增加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繳納稅款,但不得增加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對有特殊情況的企業,征收期可延長至五年。
可見,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未申報部分應納稅所得額,導致少繳稅款,是納稅人的過錯。除了交稅,還有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