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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補稅滯納金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年度終了後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如果涉及到補繳所得稅和滯納金的會計分錄結算,該怎麽辦?

企業欠繳所得稅和滯納金的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補繳所得稅及滯納金,其會計處理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如下圖所示:

1.如發生稅款逾期,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稅金滯納金

貸款:銀行存款

2.如果稅務檢查後需要繳納所得稅,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匯算清繳後,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繳納企業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如果計提盈余公積金,則調整“利潤分配”的相關金額:

借方: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盈余儲備-任何盈余儲備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匯算清繳後需要什麽時候繳納企業所得稅和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逾期不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至於是否增加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繳納稅款,但不得增加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對有特殊情況的企業,征收期可延長至五年。

可見,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未申報部分應納稅所得額,導致少繳稅款,是納稅人的過錯。除了交稅,還有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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