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說明稱:“...本表以納稅人會計利潤總額為基礎,加減納稅調整後計算“納稅調整後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區別(包括收入、扣除、資產等。)反映在納稅調整項目清單中(表3)...‘利潤總額的計算’中的項目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計算填列……”。由上可見,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以準確的會計利潤總額為基礎,會計利潤總額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會計處理的正確與否。因此,企業會計處理中可能存在的會計差錯,要求我們的註冊稅務師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業務時,糾正賬目中的會計差錯,即通過會計調整,使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應進行賬外支付,即在納稅申報中對財稅差異進行調整,使其符合稅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納稅人應於納稅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對應繳納和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15日內完成65438二月份或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預繳申報後結清當年企業所得稅。實踐中,由於會計處理和匯算清繳時間的差異,我國註冊稅務師到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驗證業務的時間壹般有以下幾種情況:壹是在企業會計報表審批上報之前,其中,有以下幾點:1。企業年報不屬於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範圍(上市公司、外資、獨資、新設企業)。此時,註冊稅務師可以遵循會計差錯會計調整和財稅差異稅務調整的原則,在企業原年報的基礎上,審核調整企業新的年報,並在此基礎上增減財稅差異,計算應納稅所得額。2.企業年報需要審計,但沒有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註冊稅務師還可以遵循會計差錯調整和納稅差額調整的原則,在企業原年報的基礎上復核調整壹份新的年報,在此基礎上通過納稅差額調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3、企業年度報告需要審計,且審計正在進行中,審計報告尚未出具。這時候註冊稅務師就可以和註冊會計師進行業務上的溝通,就所得稅審計達成壹致後出具自己的報告。4、企業年度報告需要審計,且審計報告已經出具,但年度財務報告尚未批準。註冊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審計結果相同或僅有輕微差異的,可以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為基礎調整財稅差異,較小的會計差錯(稅法不符合會計重要性原則)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其他”欄中進行調整。如果註冊稅務師發現重大會計差錯,建議註冊會計師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包括“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現財務報表存在舞弊或錯誤”;因此,在報告批準報送前發現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規定處理。上述四種情況,如需調整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年度所得稅費用,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核算,並調整年度會計報表中的相關項目(或參考註冊會計師審計報表)。二。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已被批準提交。這時候企業因為某種原因(比如財政支持退稅)需要做壹個所得稅核定報告。註冊稅務師的審計結果與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結果壹致或僅略有差異的,可以註冊會計師審批單為基礎調整財稅差異。小會計差錯(稅法不同意會計重要性原則)列在附表3納稅調整項目第19、40、50或54行。如果註冊稅務師發現重大會計差錯,就會形成註冊會計師“後來發現的事實”,促使註冊會計師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需要調整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年度所得稅費用,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並相應調整本年度(報告年度的下壹年度)會計報表中相關項目的年初數。《中國稅務學會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業務指引(試行)〉的指引》指出,審計中發現的未按會計準則核算的應計未收會計項目,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報告年度應調整的會計項目,屬於財務報告審批日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報告年度應調整的會計項目。在實務中,我們有的註冊稅務師不區分會計差錯和財稅差異,將所有差錯和差異調整在納稅調整項目附表(三)中。他們認為只要每年應納稅額計算正確,不區分地區也沒關系,不做調整項目的調整分錄。不知道這是對企業非常不負責任的態度。我們知道,所得稅核定中發現的會計差錯導致的偷稅問題,在核對和糾正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稅金的調整。如果只辦理報銷、退稅手續,不對企業錯誤的會計處理進行糾正和調整,使錯誤繼續下去,勢必造成新的錯誤和錯誤的偷稅漏稅,造成重復報銷和退稅,也使企業的會計核算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活動。因此,壹定要做好退稅後的賬務調整工作,使賬務處理和納稅錯誤得到徹底糾正。如果企業存在多計成本費用的現象,經審核增加了當年會計利潤,進行了補稅處理,但沒有進行調整分錄,很可能使企業少計以後年度的成本費用,造成重復征稅。例:A公司2008年會計利潤800萬元。2009年3月結算時,發現2008年2月多轉產品銷售成本為300萬元。審計後增加會計利潤300萬元,繳納所得稅75萬元。對賬分錄:借方:300產成品貸款:300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款;借:75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款: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75上述調整分錄後,產成品成本增加300萬元,以後年度結轉成本時會計利潤自然減少(且不應再減稅)。如果不做上述會計調整分錄,很可能在下壹年度仍然實現收入結轉收入,由於結轉銷售費用不足,導致以後年度重復征稅,必須糾正會計差錯。又如:年末應計提企業長期借款利息6月65438+2月21至3月31(假設銀行借款利息按季支付),應減少報告年度的會計利潤,作如下調整分錄:借: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貸:預提費用-當年3月21從銀行收到的貸款利息,借。如果不做上述調整分錄,而是直接減稅,很有可能企業財務人員在拿到銀行扣款單時直接做如下分錄:借款:財務費用-貸款利息貸款:銀行存款,使得報告年度65438+2月21至31的貸款利息在當年再次稅前列支,影響當年會計利潤的準確性。從上面可以看出,及時準確的會計差錯更正和調整分錄,不僅可以保證報告年度會計利潤的準確性,還可以防止報告年度已進行納稅調整的收入和成本在當年重復抵扣或納稅。在進行調整分錄時,也要註意是直接調賬還是計算分配後調賬,視具體情況而定。如企業“原材料”科目貸方結轉,此時不能直接增加報告年度利潤,而應根據生產周期的完成程度和期末存貨情況,計算報告年度會計利潤,並在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和銷售產品之間合理分配,確定調整後的會計利潤。總之,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要嚴格區分會計差錯和財稅差異,及時進行科學、嚴肅、準確的會計調整,確保企業會計核算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準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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