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進口機動車輛的車輛出廠合格證或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海關不予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擴展數據
《青島市道路交通管理辦法》規定: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購置車輛,應按規定向公安車輛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本市車輛號牌、行駛證。申領號牌、行駛證時,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和停車泊位證明。
鉸接式大型客車、右方向盤汽車、三輪摩托車、進口二手摩托車和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的車輛,不得在本市申領車輛號牌和行駛證。
第九條已領取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因故停駛壹個月以上的,應當提前到公安車輛管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交回號牌、行駛證後,憑公安車輛管理機關出具的停駛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機動車停止行駛兩年以上,未辦理恢復行駛手續的,註銷車輛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機動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