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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20號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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