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察使
按察使,正三品官名,主要負責司法工作,主要任務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主管壹個省範圍的刑法之事,相當於現代的省級公、檢、法機關。
2、布政使
布政使,官名,從二品,掌管壹省的財政、民政,負責民政稅收以及頒布政令。清代始正式定為督、撫的屬官,專管壹省的財賦和人事,與專管刑名的按察使並稱兩司。康熙以後,每省設布政使壹員,不分左右。
3、巡撫
從二品官員,地方軍政大員之壹,又稱撫臺。巡視各地的軍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撫主管壹省軍政、民政。清代巡撫是壹省最高軍政長官具有處理全省民政 、司法、監察及指揮軍事大權。
4、總督
官階為正二品,清朝時對統轄壹省或數省行政、經濟及軍事的長官稱為總督,但可通過兼兵部尚書銜高配至從壹品。總督兼管數省,同時在政務之外也兼掌軍務與經濟。
5、通商大臣
清官名。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設立五口通商大臣,非正式官銜,以兩江總督耆英用“欽差大臣”名義兼管。列於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之下,駐上海,管理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及潮州、瓊州、淡水各通商事務及各項“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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