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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主要事跡約100字。

作為壹名“官員”,於成龍總是把整頓吏治放在工作的首位。他指出:“國家之安,系於民心之得失,民心之得失,在於用人行政,知其順從。”“夫不獲賜之樂,官不為法之咎,是護政之本。”他在黃州的時候,衣服裏的布袋方便了小偷的處理。請在仆人被提升為總督後將其免職。他笑著說:“這個袋子過去是用來裝小偷的,現在是用來裝貪官汙吏的。妳不能去!”他剛被任命為直隸時,就頒布了嚴查庸官的檄文,命令各家盡速上報“貪涼的無良官”和“無能失意的無良官”,交由官章處理。針對賄賂公司請客送禮的風氣,他以利用中秋節行賄並處罰的官員為例展開。他去江南,入境時“微行”訪民。面對“各縣各縣官病俱積弊,江南尤甚”的局面,他不禁感嘆:“哎!吏治腐敗如洶湧之潮,有多長?”不久,《興利除弊協定》頒布,列舉了災耗、私派、賄賂、官貸等15積弊。,並命令該研究所“從現在起進行痛苦的改革”。同時,他還根據自己的經歷,制定了新民官員自省六誡,作為地方官員的行為準則,其內容為“勤養老,慎刑法,不賄賂,不自私派,嚴征收,不節儉”。在方法上,他以貪為主,寬嚴相濟,人們說他走到哪裏都是“官看風改做法”。康熙皇帝也稱之為“寬嚴相濟,人難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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