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姓名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從《公司法》規定的清算之日起,清算組織必須編制清算報告,經股東會和人民法院確認後,依法移交當地工商局,並向工商局申請公司註銷,也就是說,清算結束後,公司將正式宣告破產。結束日期應該是清算完成的日期。壹般來說,清算結束日期從清算申請日起就不存在。如果當天完成,且沒有其他潛在債務風險,可以當天備案。即清算的立案日期和清算的結束日期可以是同壹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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