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第1行"資產處置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扣除其計稅基礎後確認的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金額。等於“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第4列“資產處置損益(4)”第32行“總計”。
2、第2行"負債清償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負債按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後確認的負債清償所得或損失金額。等於“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第4列“負債清償損益(4)”第23行“總計”。
3、第3、4、5、7、8、9行依照實際情況填列。
4、第10行,填寫前5個納稅年度累計可結轉彌補的虧損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