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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審計的內容

清算審計的委托人壹般是人民法院或破產清算組。審計期間,從破產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並成立破產清算組接受企業資產負債開始,至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為止,審計內容是審查破產企業通過破產審計並從行業會計科目轉入破產清算會計科目後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規定,金額是否正確。審計結果用於清算組向債權人報告資產清算和債務清償的實際情況。主要審計以下事項:

1.清算期間收回的應收賬款核算是否正確,壞賬核銷是否有依據。

2、實物資產和變價收入的處置情況,是否存在隱匿、私分、變價出售等違法行為。

3.待處理損失的批準、核銷和轉移。

4.資產評估增值(減值)核算是否正確。

5.抵押資產、福利設施資產、借入資產和收回資產的會計基礎是否牢固和正確。

6.破產債權申報期限和金額與賬面是否有差異,清算調整的依據是否充分,逾期債權是否已依法處理。

7.清算費用的支出範圍是否符合標準和相關規定。

8、第壹順序破產債務的核算是否合法。

9.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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