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鞍山市城市客運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鞍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鞍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客運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共客運的統壹規劃和管理。
各級公安、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城建、交通、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能,協助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