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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