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離岸豁免的基本要求
1.供應商和客戶都不是香港商人;
2.離岸豁免令的簽署程序不在香港進行;
3.貨物未在香港申報、接收或交付;
4.在香港沒有實體辦事處,並雇用香港雇員;
5.離岸豁免沒有在香港政府留下任何業務記錄。
第二,申請離岸豁免的次數和間隔
只要公司業務沒有發生變化,在稅務局通常的做法下,申請壹次離岸免稅就可以了,不需要每年連續申請。
如果離岸免稅申請成功,稅務局將在下壹年將您的公司視為離岸公司,並將不時進行審查。根據我們的經驗,短則兩年壹次,長則十幾年。
如果某年公司業務發生變化,只要在審計報告和稅單上寫清楚,稅務局就會再次發函詢問新業務的離岸性質,相當於重新申請離岸免稅。
該公司董事欲聘請核數師審核香港有限公司的賬目。審計完成後,公司將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免征離岸所得稅。其間,稅務局會以書面形式要求公司及稅務代表提供各種公司行動文件(包括審計報告),並根據公司情況進行相關查詢及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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