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記載的月份。
第十條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收代繳手續費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壹條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收取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繳納車船稅的,不再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二十條扣繳義務人在征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上註明已征稅款信息,作為納稅人納稅的憑證。除另有規定外,扣繳義務人不再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必要時,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並附具保險單,註明收到的納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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