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3.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