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統壹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期限後仍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換證手續的,稅務機關統壹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的辦理:
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登記證驗、換證公告要求時間,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並填寫《稅務登記驗證(換證)登記表》,換證的,同時領取並填寫相應的《稅務登記表》,辦理稅務登記驗證、換證。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驗證、換證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稅務登記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證照副本及工商登記表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它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
5、年檢報告書復印件(特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6、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復印件;
7、《稅務登記驗證(換證)登記表》;
8、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