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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鄂爾多斯市地方稅務局對逾期未申報的處罰條例是什麽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壹)違反稅務登記、賬簿管理、納稅申報等稅務管理規定的;

(二)虛開、偽造、擅自制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騙取、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以及其他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

(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其他不繳、少繳稅款或者非法獲取稅款的;

(四)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他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國家稅款的;

(五)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六)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七)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滯納金的;

(八)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

(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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