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要停業的,應當向國稅機關提出停業登記申請,說明停業的理由、時間、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如實填寫停業登記表,辦理停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國稅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經確認後,辦理復業登記,領回或啟用稅務登記證件和發票購領簿及其停止前領購的發票,納入正常管理。
納稅人在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國稅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當視為已恢復營業,由國稅機關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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