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65438+本單位職工總數的0.5%。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殘疾人比例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地區,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
擴展數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支付風險:
1.公司解約的時候不能解約,要支付所有的剩余保險金和滯納金。
2.地稅和殘聯有權隨時要求繳納。如果他們沒有被支付,他們可能無法報告稅收。
3.數額較大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時審核、按時繳納。否則會有滯納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滯納金很厲害,每天千分之五,而且是復利計算,滯納金上限是本金。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