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開具發票的,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對方開具的完稅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到稅務局代開發票。
2、根據法律法規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或單位,申請領購發票,經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書;
3、納稅人到辦稅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需出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出具稅務登記證件的以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五)申請簽發出國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件;
(六)辦理停業或者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