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稅款是指由於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簡稱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納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
1、定額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稅額。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所得稅。
擴展資料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