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規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於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實施。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在制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在本辦法頒布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實施,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暫按以下原則辦理:
壹是繼續執行現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
2.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人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因此,個體工商戶符合上述要求,財務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核算進項稅和銷項稅。經我申請,我可以申請成為壹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