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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設備折舊年限規定

法律主觀:

當事人所擁有的機器設備所適用的折舊年限壹般為十年,其為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明文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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