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不涉及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只有針對經營結果征收的利得稅,計稅依據為利潤總額的16.5%。
香港利得稅征收範圍:
利用香港公司經營任何業務、服務獲得來自於香港的利潤(售賣資本性資產所獲利潤或蒙受的虧損則除外)均需納稅。
反之,取得來自海外的利潤則無須在香港納稅;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無須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來自於香港,主要根據經營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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