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辦稅服務廳領取、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
2. 報送相關資料(同開業登記),
3. 攜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若資料齊全,辦稅服務廳受理並承諾,20個工作日內檢查完畢;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並辦理稅款清結算手續,審核並簽註變更審批意見;納稅人清繳稅款,交回原稅務登記證;主管稅務局審批,5個工作日內辦結;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領取批準文書;納稅人持批準文書到經營地主管稅務局登記窗口辦理變更登記,所需資料同開業登記。
所需資料:
涉及相關證照均需原件及復印件,其他資料需復印件。
(壹)內資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企業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決議、經營地房產證或租房合同、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等;
(二)外資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或護照、企業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延期申請、董事會決議、經營地房產證或租房合同、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