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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應屆畢業生就業三方協議中,公司增加的補充協議中約定服務年限違約金是否有效?

需要了解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後,用工三方協議和違約金的約定將失效。之前是壹般的民事合同關系,違約金有效;簽訂勞動合同後,就是勞動關系。這種無故違約金的約定,與《勞動合同法》相抵觸,無效。

“簡易合同及保密協議中沒有關於服務年限不滿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妳不應該承擔違約金。

我律師的個人意見,供妳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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