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變更後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納稅證明的變更。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分別向原稅務登記機關(龍崗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提供1份稅務登記表進行變更。
可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各辦稅大廳綜合服務窗口領取,也可登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互聯網網站下載稅務登記變更申報表。(國地稅此表樣式壹致)下載鏈接:
/XZZQ/Default.asp?typeid=177
(2)納稅人應提供信息。
1.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工商變更登記表
2.場地使用證明:提供自有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租賃協議、出租人產權證復印件。沒有提供產權證說明的,提供自由使用(地址)證明。
3.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