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規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基改[2005]5號),允許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的範圍內,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所在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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