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
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
外商獨資企業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因此,註冊公司的名稱可以帶有“中國”二字。
擴展數據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a)帶有“中國”、“中國”、“國家”、“國內”和“國際”字樣;
(二)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全國”、“全國”等字樣;
(3)不包括行政區劃。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壹)與行政區劃同級;
(二)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包括同級行政區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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