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以下表格。
《稅務登記表(個體工商戶適用)》壹式兩份。
《房屋、土地、車輛、船舶登記表》壹式兩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
3.負責人(個人合夥企業)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產權證(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