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使用電子繳稅系統,通過與稅務機關、開戶銀行簽訂委托銀行轉賬的協議,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政策基礎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2011財稅庫銀稅收電子繳款橫向聯網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5438]67號)。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2013年財稅庫銀電子繳款橫向聯網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財庫〔2065 438+03〕48號)。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2014年財稅庫銀稅收電子繳款橫向聯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65 438+04〕43號)
基本過程
基面
(1)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向納稅人提供委托銀行繳稅三方協議或委托轉稅協議。
(2)開戶銀行應在委托銀行納稅三方協議或委托轉讓稅款協議中填寫銀行賬戶信息,與納稅人簽訂協議並加蓋銀行印章。
(3)簽訂委托銀行納稅三方協議的,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繳稅系統錄入納稅人銀行賬戶信息並進行核實。核實後,應與納稅人簽訂協議,並加蓋稅務機關印章。
(4)稅務機關對定期戶實行批量扣稅,不定期戶通過財稅庫等電子繳稅系統自動繳稅。
搬運地點
當地稅務服務辦公室。
處理時間
地方稅務服務辦公室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