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基礎: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了企業將財政專項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時需要滿足的條件。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公告重申,企業應當按照財稅[2011] 70號文件的規定管理非稅收入,因企業經營狀況或其他原因達不到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的管理要求的,應當納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1。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現在如果政府部門返還妳的預付款,請註意“預付款”不是財政資金,不受上述文件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