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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稅法解釋:“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的城建稅”是什麽意思

這個只能從法理上解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25號文件規定:經國家批準,現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明確如下:

壹、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因此,按照《城建稅暫行條例》規定,城建稅是按照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依照依照規定稅率計算繳納城建稅。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是沒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而是從應納增值稅額直接免抵了增值稅,為了確保地方財政收入來源的穩定(城建稅屬於地方稅種),為此,國家規定“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而“當期增值稅應退稅額”在實行出口貨物後再退稅,此部分增值稅應當先征收增值稅,征收增值稅時則壹並征收了城建稅,但現行稅法規定,當期增值稅應退稅額不退還城建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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