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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稅務局查房產稅時,發現我司2003-05年度因計算錯誤少繳稅款,要求補繳,但已經3年多了。我們公司需要還嗎?

我認為貴公司可以拒絕繳納2003-05年度少交的稅款。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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