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納稅人購置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交車輛購置稅需的材料:
(壹)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