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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司法機關對如何辦理稅務刑事案件和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所作的具

通過法律適用、主觀故意、綜合分析等。

1、法律適用:在處理稅務犯罪或涉及納稅行政爭議的案件時,應準確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2、主觀故意:需要註意主觀故意是否存在。明知故犯是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之間重要標準之壹。僅僅因為被告陳述有避稅目的不能將其視為正當行為;也不能簡單地排除某個被告只因自稱沒有牟取非法利益而認定其無過錯。

3、綜合分析:對於復雜涉眾多條款且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作出評價的行為,在量化確定上要慎重,根據相關刑事立功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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