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二、外購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至(四)項規定的運費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除上述規定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生產經營貨物可以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公司收到汽油費增值稅發票時,應記錄如下。
1,汽油用於生產經營。
借:制造費用(或營業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註: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不做)
貸款:銀行存款
2、管理部門用汽油。
借:管理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
3.銷售部門使用汽油。
借方: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
4、用於員工福利。
借方:管理費用(總價和稅金)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