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該《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加蓋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非增值稅納稅人和根據增值稅有關規定確認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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