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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如何處理?

根據《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六條規定,企業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或稅務機關發現並告知後60日內,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 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2. 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3. 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4. 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5. 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6. 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並且未能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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