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辦法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被取消執法資格的稅務人員,壹年後可以重新參加執法資格認證。但行政處分壹年後未解除的,解除後可以重新參加執法資格認證。
稅收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執法活動之壹。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納稅人和其他管理相對人適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行政行為。
稅收執法是通過稅務機關行使不同的管理職權來實現的。國家制定和頒布了壹系列稅收管理法規,形成了數量眾多、有機聯系的稅收法規。稅務登記、稅收征收管理、稅務檢查等壹系列不同的管理行為。,都是執法行為,雖然種類和方式不同,都是在行使稅收執法權。因此,稅收執法權的行使過程就是稅收執法的過程。
要樹立稅收執法也是納稅服務的觀念,嚴格執法和熱情服務是相輔相成的。納稅人既應被視為管理對象,也應被視為服務對象。優化納稅服務,要做到服務與執法並重,努力在嚴格執法中提供優質服務,以優質服務促進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