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不能減少。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28號)第十七條規定,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應在以前年度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相應費用未在當年稅前扣除。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能夠證明支出真實性的相關材料。相應的支出可以追溯到支出的年度稅前扣除,但追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可追溯到支出發生當年的稅前扣除條件:企業應在以前年度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當年沒有稅前扣除。發票等外部憑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屬於外部憑證,而工資條是企業內部憑證,不屬於報酬的條件。
補發工資實際是企業發生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或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發生當年才允許補繳,所以應在補發當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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