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及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被盜、損毀致無法辨認代碼或號碼、滅失的,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備案。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號)
報送資料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
(3)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