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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外地開設分公司,需要在總公司的工商局、稅務局做什麽備案嗎?

去外地開分公司新可以申請分公司後再到本地工商、稅務備案,稅務可以申請匯總申報。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在總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點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稅種的不同,對該稅種的征收方式、征收地點也有所不同。

擴展資料

申辦手續:

1、申請報告;

2、公司的法人資格證明(母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3、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6、董事會決議(全體董事簽名);

7、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書;

8、母公司章程復印件;

9、營業場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書,協議期限必須壹年以上(附產權證復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1、本局所發的全套登記表格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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