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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電發票沒有發票專用章

法律主觀:

電子發票沒有蓋發票專用章也是有效的。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這種發票沒有蓋發票專用章,而是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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